法学从来都是考研的热门专业,对于选择厦大法学专业考研的学子来说,需要记忆背诵的法条相当的多,为了更方便大家理解记忆宪法法条,聚英厦门大学考研网的老师从历年真题中找出相关的例题,分析其中包含的法条,并对这些法条进行详细的解析,希望对于备考法学的学子们有所帮助~
「例题」(2006年试卷一第14题)
下列哪一项是我国宪法界定公民资格的依据?
A、出生地主义原则
B、血统主义原则
C、国籍
D、以血统主义为主、以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原则
[答案]C
「法条」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相关法条」《国籍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详解」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司法考试中宪法学部分的重点,每年必考3分以上,其考查的角度多为让考生判断某一具体权利的法律性质,以及某一具体权利义务的内容。
本条确立了公民的平等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注意,这句话不得表述为“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因为“在法律面前平等”是指适用法律上的平等,而“在法律上平等”是包含立法平等在内的,也就是说,我国公民在立法上并不是平等的。(2)禁止差别对待。
本条第1款意思非常明确,即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只需一个条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籍。而国籍的取得我国采取的是以血统主义为主,兼顾出生地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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