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厦大考研网 >> 考研资料下载 >> 法学院资料下载>>厦大法学院民法考研笔记第十九章:侵权行为

厦大法学院民法考研笔记第十九章:侵权行为

来源:passxmu.com   作者:聚英厦大考研网  浏览:4188  发布时间:2016/6/12

  为方便报考厦大法学院民法专业的同学备考,聚英厦门大学考研网与大家分享民法考研专业课的笔记,完整版笔记请查看以下链接:


  【汇总】厦大法学院民法考研笔记下载


  第十九章 侵权行为★★★★★ (1,概述 2,构成要件 3,归责原则 4,特殊侵权行为 5,责任承担)


  第一节 概述 511 (1,概念 2,分类 3,与犯罪行为 4,与违约行为)


  一、概念


  侵权行为,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虽无过错,但违反法定义务,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违反行为。最基本法律属性是违法行为。


  法律特征,①是一种侵害他人财产权和人身权的行为,其违法性在于违反了法律的义务性和禁止性规定或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和限度;②多数情况下是一种过错行为;③可以是作为或者不作为;④是应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行为。


  二、分类 (1,一般和特殊 2,积极和消极 3,单独和共同)


  共同侵权行为,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


  特征①主体复合性,②行为具有共同性,③结果具有单一性。(2009案例涉及)


  三、和犯罪行为的区别


  四、和违约行为的区别


  共同之处,①都是债的发生依据,并接基本上是损害赔偿之债;②构成要件基本相同,③归责原则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础。


  区别,①债权债务成立的时间不同,②侵害的民事权利不同,③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④举证责任承担不同,⑤时效期间不同,⑥诉讼管辖不同。


  第二节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516 (一、损害事实 二、违法行为 三、因果关系 四、过错)


  不可抗力(2007☆)


  不可抗力,不能预计、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某些自然现象,也指某些社会现象。  条件,①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②是构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③是人力所不能抗拒的性质。


  意外事件,是指发生为行为人所不能预见的损害结果。  类型,①外在因素的介入,引起无法预见的后果发生,②事物本身所具有的某种风险导致损害的发生。  条件,①不可预见性,②客观性,③偶然性。


  第三节 归责原则 527 (1,过错责任 2,无过错责任 3,公平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和过错责任的关系与区别(2010☆☆)


  一、过错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 2,推定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主观有过错的情况下,其行为才构成侵权行为,并根据其过错程度确定承担的民事责任范围的大小。  ①过错为构成要件,②过错为确定民事责任范围的根据,③举证责任上,谁主张谁举证,④抗辩事由上,可提出自己没有过错的事由免除、或减轻责任。


  推定过错责任,是指在受害人能够证明其所受损害与侵害人的行为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如果侵害人如果不能证明其主观上没有过错,就推定为有过错,由侵害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特征,①举证责任倒置,②免责事由严格限定。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1,概念 2,与过错责任区别)


  无过错责任的特征(2004☆)


  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特征,①因果关系为基本构成要件,②不能对侵害人过错推定,③举证责任负担上,免除了受害人对侵害人过错的举证责任,侵害人也不得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④适用范围和免责事由由法律作出特别规定。


  与过错责任区别,①适用范围不同,②构成要件不同,③责任范围不同。


  三、公平责任原则 (1,概念 2,与过错责任区别 3,与无过错责任区别)


  公平责任与过错责任有什么区别(2007☆☆) 公平责任原则(2006☆☆)


  公平责任原则,即双方当事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根据法律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如果适用过错责任,受害人遭受的损害得不到赔偿,在这种有失公平的情况下,审判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双方的实际情况,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判定双方分担损失。


  特征①以公平观念作为判断标准来确定责任,②适用于当事人均无过错的情况,③主要适用于侵害财产权的案件。


  与过错责任区别,①过错责任以过错为责任构成要件,而公平责任适用于双方都无过错的情形;②过错责任的目的在于制裁有主观过错的行为人,恢复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具有制裁、教育、预防等作用,而公平责任的目的在于平衡当事人时间的利益,稳定社会秩序;③责任形式和赔偿范围上不同。过错责任多种责任形式,且须赔偿实际损失,公平责任一般限于损害赔偿,且并不是全部赔偿。


  与无过错责任区别,①无过错责任侧重于损害后果,公平责任侧重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②无过错责任的赔偿范围由法律规定,往往有最高限额的规定,而公平责任的损失分担则有人们法院依实际情况酌量裁量;③无过错责任适用于法律直接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公平责任只适用于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的损害。


  第四节 特殊侵权行为 533


  特殊侵权行为的特殊性(2005☆☆)


  1,特殊侵权行为,是指当事人基于与自己有关的行为、事件或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的特别规定或特别法的规定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①侵权行为的主体特殊,必须具备法律特别规定的条件;②侵权行为的活动特殊,③侵权行为的致害物质特殊。


  又与一般侵权行为相比,①适用过错推定、公平责任原则,例外情况下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②构成须具备特别的要件;③举证责任倒置。


  构成要件,①损害后果,②侵害行为的违法性,③侵害行为和侵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不要求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后果必须具备过错的心理状态。


  一、企业法人对其工作人员致人损害(2009案例涉及)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要件①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②执行职务的行为,③企业法人的过错是通过工作人员的过错来体现的。


  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执行职务致人损害


  三、因产品缺陷致人损害


  四、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


  五、污染环境致人损害


  六、未设置明显标志或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人损害


  七、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等致人损害


  八、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九、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2008案例涉及)


  ①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②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


  特殊情况,学校对未成年人不负监护责任,而幼儿园和精神病院应该按照监护人的职责承担责任。


  第五节 承担 547 (1,侵害财产权 2,侵害人身权造成财产损失 3,精神损害)


  一、侵害财产权


  ①返还财产,②恢复原状,③赔偿损失。


  二、侵害人身权造成财产损失 (1,侵害生命权 2,侵害健康权)


  三、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是指权利主体因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遭受到精神痛苦或者精神利益受到损害时,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补偿等形式予以救济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


  来源,①公民的人体遭受生理损害而产生的精神痛苦,②公民的心理损害而产生的精神痛苦。


  特点,①损害事实具有无形性和严重性;②违法行为具有特定性;③因果关系具有转换性;④主观过错的绝对性。


相关阅读推荐


厦大法学院民法考研笔记第十七章:几种主要的有名合同


厦大法学院民法考研笔记第十八章: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聚英厦大考研网2020年真题解析班上线

联系方式

×